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lfec@126.com
(三)传 真:63586583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2年9月23日
关于《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立法背景
2021年2月,国务院批复《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明确虹桥商务区升级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并作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核心承载区承担新的发展重任和使命。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开放合作,打造一流的国际化中央商务区,有必要制定促进商务区发展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九章七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优化商务区管理体制设计,促进“一核两带”协同发展
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形成市政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按职责推进商务区建设与发展,所在地区政府按职责推进相关工作的管理体制。优化商务区管委会职责和工作机制,明确商务区应当在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助力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中积极发挥作用。(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高标准编制区域规划,合理布局产业项目
明确商务区规划管理工作体制,市规资部门、商务区管委会和商务区所在地区政府应当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商务区国土空间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编制、修订和报批工作。加强统计工作合作,探索保税监管。(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
(三)发展商旅会展等高端商务服务业,打造总部经济新高地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做好进博会相关工作,鼓励现代服务业集聚。此外,还对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投资性公司,推动商务区集聚创新型研发中心等内容作了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三十条)
(四)发展新型国际贸易,建设开放共享的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打造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建设以商务区为主体的数字贸易跨境服务集聚区。持续发挥进博会溢出带动效应,建设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加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设立“一带一路”综合服务中心,发布“虹桥开放指数”。(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
(五)强化交通枢纽功能,打造联通国际国内综合交通新门户
优化虹桥国际机场航运功能,拓展精品航线,加强与周边机场协作,推进多式联运服务发展。发展航空服务业,加快建设跨区域轨道交通网。推进智能交通建设,实现交通方式、应用场景、交通管理全过程数字化转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
(六)推进产城融合,建设高品质国际化新城区
打造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鼓励企业在商务区设立中高端消费品发布展示中心,打造联系亚太、面向世界、辐射国内的重要商贸流通中心。提供优质社会公共服务,打造“智慧虹桥”,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四条)
(七)强化服务与保障,助力建设人才高地
加强用地支持、资金扶持,打造人才高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商务区在创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先行先试。为境外人才居留、执业、子女教育,以及国内优秀人才引进等提供政策支持。(第五十五条至第六十二条)
(八)开展探索创新,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专章:依托商务区推动长三角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等事项领域的公共服务共享;建立“一核两带”规划编制的会商机制;设立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投资基金;建设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协调长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桥国际会客厅”。(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八条)
三、征求意见重点
1、对进一步推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综合交通枢纽”三大功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进一步发挥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在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作用的意见和建议;
3、其他意见和建议。
上海市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发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保障更高起点的深化改革和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根据国家《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促进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发展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功能定位)
商务区立足于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和综合交通枢纽等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全球资源配置、科技创新策源、高端产业引领、开放枢纽门户等功能,成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增长极、引领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动力源、落实国家战略的核心承载区,打造新时代改革开放的标志性区域。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务区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商务区重大体制机制改革、综合政策制定、重大项目投资等工作以及商务区作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一核”与南北两个拓展带的联动发展。
市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务区的会展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的协调指导,推动区域开放型经济能级提升。
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商务区的有关规划和土地管理等工作,统筹空间布局和设施共享利用。
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管理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商务区重大交通项目建设。
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商务区的相关管理和服务。
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以下统称四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方案》、市人民政府的部署和各自职责,推进本辖区内商务区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委会职责)
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统筹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商务区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商务区开发建设和功能提升;
(二)参与编制商务区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国土空间规划的落地实施,组织编制商务区内的专项规划;
(三)编制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目录,统筹指导商务区内产业布局和功能培育;
(四)统筹推进投资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公共服务完善、人才高地建设等工作;
(五)统筹商务区开发建设计划,拟定商务区土地储备计划,协调推进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六)建立管理标准和服务规范,推进城市管理精细化;
(七)建立并完善跨区域统计工作机制;
(八)推进政策制度创新与实施;
(九)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十)统筹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
(十一)统筹安排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
(十二)指导协调四区人民政府履行商务区的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监督、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管委会工作机制)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牵头组织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沟通重要情况,协调重大问题,明确相关措施与各方责任。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四区人民政府负责商务区工作机构的指导。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商务区管委会报送工作推进情况。
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建立评估机制,定期对四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相关职能和改革创新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制度创新)
本市根据国家授权和商务区发展需要,开展重点领域开放的先行先试,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吸引商务流、资金流、信息流等要素集聚,在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探索扩大开放措施,打造全方位开放的前沿窗口。
本市需要先行试点的重大改革举措,商务区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试点。
第八条(财政保障)
本市建立促进商务区发展的财政保障机制。
四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商务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相应的财政资金保障。
第九条(智力支撑)
商务区管委会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国际、国家和本市相关智库、科研机构、高校的合作,为促进商务区创新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第十条(上海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关系)
根据国家发展战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以商务区为核心,将江苏省和浙江省省际毗邻区连点成线,形成北向拓展带和南向拓展带,实现“一核两带”的发展格局。
本市推动实现“一核两带”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发展、市场准入统一等方面的协同推进,形成跨区域协作新格局。
第十一条(助力形成国内国际双循环格局)
本市加大商务区与长三角其他区域的协同联动力度,推动长三角产业联动、企业互动、资源流动,努力成为长三角区域畅通国内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枢纽节点。
第二章 区域规划与布局
第十二条(规划目标)
编制商务区相关规划,应当对标国际最高标准,实现高端商务、会展与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打造主导产业集聚辐射、全球资源要素集散、新型商业模式集聚、基础设施联通高效、公共服务品质卓越、人文生态丰富多样的世界一流国际化中央商务区,力争成为世界著名的国际开放枢纽标志性区域。
第十三条(发展规划)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人民政府统筹编制商务区五年发展规划。
第十四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市规划资源部门、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四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编制商务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
商务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单元规划,由市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相关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四区人民政府,组织推进生态空间、综合交通、城市风貌、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编制。
商务区内的民用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等专项规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
第十五条(产业发展规划)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围绕创新型产业,打造高能级总部经济、高端化服务经济、高流量贸易经济、高溢出会展经济,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指导目录和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布商务区产业发展规划,并适时予以修订。
商务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制定商务区产业政策和招商政策,推动商务区内各区域间的差异化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规划实施)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四区人民政府编制商务区区域内土地年度储备、土地出让、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重大项目实施等计划,经规定程序批准后,作为市、区相关部门推进实施项目的依据。
第十七条(虹桥标准)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按照智慧虹桥、绿色低碳、产城融合、风貌品质等要求,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建设和管理规范。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统计)
本市在商务区建立跨行政区域统计机制,围绕大交通、大商务、大会展功能,聚焦重点产业领域和核心发展指标,建立符合国际中央商务区定位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保税监管)
本市支持商务区内的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一步发挥保税物流仓储功能,探索设立与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相适应的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章 国际化商务服务
第二十条(商务服务定位)
本市依托商务区,集聚总部经济、会展经济、创新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推动会展、商旅、金融、信息咨询等领域的商务服务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第二十一条(打造总部经济新高地)
本市支持商务区吸引培育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中央企业和民营企业总部,实施更有吸引力的开放政策,完善国际化的专业服务,不断提升总部经济能级,打造高水平的总部经济集聚区。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并适用本市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本市鼓励各类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其集聚业务、拓展功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享受资金管理、贸易物流、物品通关、数据流动、人才引进、人员出入境等便利化措施。
支持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建立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鼓励跨国公司在商务区设立全球或者区域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贸易型总部)
本市支持高能级贸易主体在商务区设立贸易型总部,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提高资金运作能力,提升贸易规模,创新贸易模式。
第二十四条(央企和民企总部)
本市支持中央企业在商务区设立总部或者功能性总部、研发类平台和创新联合体。
本市支持开展跨国投资、融资的国内民营企业在商务区申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进一步拓展研发、销售、物流、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商务区管委会建立商务区民营企业总部培育名录,支持企业在商务区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成为民营企业总部。
第二十五条(服务进口博览会)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配合推进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口博览会)招展、招商以及虹桥国际经济论坛筹办等工作,充分发挥进口博览会的国际采购、投资促进、人文交流、开放合作平台作用。
第二十六条(国际会展之都重要承载区)
本市依托商务区发展会展经济,集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会展和活动,引进国际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境内外专业组展机构、国际品牌展会及其上下游配套企业,做大会展经济规模,打造国际会展之都重要承载区。
商务区应当创新会展服务模式,提升在会展技术、专业人才、服务能力、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国际竞争力。
本市支持商务区建立会展业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申办联动机制。
第二十七条(会展与产业联动)
本市推动会展和产业联动,聚焦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促进贸易对接、项目对接、产业对接。
商务区应当促进展会流量转化为区域消费增量、贸易增量和产业增量,提升区域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商务区可以制定促进会展经济发展的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会展举办单位、会展服务单位、会展项目以及展会人才给予定向扶持。
第二十八条(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鼓励具有国际服务功能的会计、法律、设计、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商务区,强化专业服务业对会展、商贸、航空、金融、医疗健康等产业的支撑功能,打造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鼓励、吸引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的境外知名仲裁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商务区设立分支机构,就国际商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
第二十九条(投资性机构)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商务区设立投资性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外资投资性公司给予金融、人才、通关等方面便利。
支持优质投资性机构进驻商务区。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为商务区内的投资性机构提供服务,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风险管控。
第三十条(研发中心)
本市推动商务区集聚创新型研发中心。
本市支持跨国公司、国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在商务区设立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国际化的研发中心。
本市引导研发中心成果的转化应用优先向“两带”以及长三角其他区域转化。
第四章 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第三十一条(国际贸易平台定位)
本市依托商务区拓展贸易功能内涵,创新发展新型国际贸易,集聚高能级贸易平台和主体,促进金融与贸易深度融合,强化国际贸易产业支撑,构建国际贸易中心新平台。
第三十二条(数字贸易)
打造商务区全球数字贸易港,积极对接电子商务新模式、新规则、新标准,推动云服务、数字内容、数字服务的行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等特色数字贸易。着力创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
加快建设以商务区为主体的数字贸易跨境服务集聚区,促进贸易监管数字化转型、便利化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商务区内探索制定低风险跨境流动数据目录,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
第三十三条(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
推动进口博览会期间的展品税收支持、通关监管、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政策转化为常态化制度安排,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畅通完善进博商品的集散链路,形成辐射亚太的进出口商品集散地,持续发挥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
第三十四条(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
本市推动建设商务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推进贸易政策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实现进口贸易要素交互融通,优化功能布局,健全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
第三十五条(服务“一带一路”)
商务区设立“一带一路”综合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包括信息资讯、融资平台、专业服务、项目投资、人才服务和风险防范等在内的多方位、综合性服务。
商务区应当推动建设面向“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专业贸易平台和国别商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六条(多元贸易平台建设)
本市支持功能性平台落户商务区,形成多层次、多功能、开放性的功能性平台体系,为促进商务区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本市优化提升虹桥海外贸易中心的服务功能,集聚与国际贸易促进相关的社会组织,提供高水平国际贸易服务。
本市在商务区打造进出口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发挥其保税货物展示、价格形成、信息发布、保税物流等功能。
第三十七条(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
本市加强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发展医疗服务贸易,建设国家健康旅游示范基地。鼓励公立医院参与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
本市支持商务区引进境内外先进医疗机构、医学科研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探索入境监管、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制度创新,加快推进创新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上市,创建先进技术临床转化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生命大健康产业集聚区。
本市加强商务区内的医疗机构建设,给予医疗服务准入、医保定点等支持。对商务区内的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给予支持。对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研制、使用国内尚无同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给予支持。鼓励商务区内的医疗机构探索跨境跨区域医疗合作,依法引进医疗技术和药品、器械。
商务区管委会可以制定支持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金融与贸易融合)
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合规开立自由贸易帐户,开展转口贸易、离岸贸易、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型国际贸易,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商务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
本市在商务区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以凭专门凭证直接在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措施,商务区内商业银行在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并开展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凭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第三十九条(发布“虹桥开放指数”)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发布反映贸易金融便利化程度、区域贸易活跃度、会展活动影响力等的“虹桥开放指数”报告。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虹桥开放指数”收集、统计、分析等相关制度,发挥“虹桥开放指数”在促进商务区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 综合交通枢纽
第四十条(综合交通枢纽定位)
本市全面强化虹桥综合交通枢纽核心功能,提升上海国际航空枢纽核心地位。建立虹桥国际机场连通浦东国际机场和长三角全域的轨道交通体系,完善国际航空运输协作机制,打造服务长三角、联通国际的畅通便捷综合交通门户。
第四十一条(综合交通规划)
本市深化商务区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支持区内区区对接道路建设,完善区内道路交通体系,打造衔接轨交、扩大覆盖、联系周边的骨干公交,加强商务区与周边区域的公共交通联系。
第四十二条(国际航空运输服务)
优化拓展虹桥国际机场国际航运服务功能,促进优化联通国际主要航空枢纽的精品航线。
加强与周边机场协作,加大信息共享、运营管理、航班备降、应急救援等方面合作力度,推进多式联运服务发展,强化对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国际服务功能支撑。
第四十三条(航空服务业)
本市推动虹桥国际机场获得空运整车进口口岸资质。根据国家主管部门授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保税维修和飞机融资租赁业务。
依托商务区发展航空服务业及其配套产业,推进航空服务业重点企业特殊监管方式创新,建设全球航空企业总部基地和高端临空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十四条(跨区域轨道交通网)
本市交通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以及长三角地区交通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铁路虹桥站的对外辐射和集散能力,健全与长三角主要城市之间的轨道交通网络,完善跨区域轨道交通规划协同、建设模式和运营机制,促进长三角跨区域轨道交通一体化。
第四十五条(智能交通建设)
本市积极推进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的智能交通建设,实现全出行方式、全应用场景、全管理过程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构筑数智交通生态体系。
第四十六条(交通设施运营管理)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交通部门组织协调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内交通设施管理以及不同交通方式的衔接、集散和转换。
虹桥枢纽交通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规程等对交通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商务区内的交通基础设施由市、区两级管养,市交通部门会同商务区管委会做好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章 产城融合
第四十七条(新城区功能定位)
商务区推进产城融合,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优质高效的商务配套和生活服务体系,巩固区域绿色低碳发展基础,打造成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便利完善、生态空间舒适宜人的国际化新城区。
第四十八条(产城融合)
商务区建设高品质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依托高品质社区、高水平文化设施和城市公园,营造宜居、宜业、宜游、宜学的生活环境,打造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的示范区。
支持商务区通过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
第四十九条(国际化购物消费新地标)
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和虹桥副中心为依托,打造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建设一批高品质消费新地标。
鼓励企业在商务区设立中高端消费品发布展示中心,发展智慧零售、跨界零售、绿色零售等新业态,发挥“大交通、大商务、大会展”的区域优势,服务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打造联系亚太、面向世界、辐射国内的重要商贸流通中心。
第五十条(社会公共服务和文体活动)
商务区应当提供高效、便民、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商务区内的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社会基本保障、公共法律服务等社会公共事务实行属地管理,商务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调与监督。
本市在商务区内加快布局重大文化体育项目,引进一批有影响力的文化和体育活动,提升公共服务国际化水平。
第五十一条(城市管理精细化)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四区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
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以及四区人民政府制定商务区内道路、绿化、市容环卫、河道水系、工程设施、户外广告、招牌、景观照明等方面事项的建设与管理标准,建立落实相关工作机制。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加快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实施综合养护一体化管理,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第五十二条(新型监管方式)
商务区应当推动高端商务、会展、交通功能深度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与创新创造相适应的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三条(数字化基础建设)
商务区依托“一网通办”服务和“一网统管”功能、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加强一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新一代通信技术推广应用,在商务贸易、交通组织、城市运行、产业发展等方面,以数字底座、赋能平台、数字经济等为抓手,探索具有虹桥特色的城市数字化转型建设模式,推动形成智慧交通、智慧会展、智慧商务和智慧生活功能体系,打造智慧虹桥。
第五十四条(绿色低碳)
本市按照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推进商务区功能建设。
商务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指导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按照绿色低碳要求指导能源系统建设和应用,建立低碳能效运行管理平台,并拓展其覆盖面。支持商务区内建筑所有权人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七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十五条(用地支持)
本市在市级层面对商务区内重大项目土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按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依据人口总量定位和产业功能定位,合理确定核心区域开发强度和容量。商务区鼓励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
实施商住用地动态调整机制,允许按照程序将商务区内已建低效商办楼宇改造为租赁住房。
商务区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在建设用地的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专项发展资金)
本市设立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由市和四区两级财政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优化规划布局和区域功能,集聚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完善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生态环境和区域品质。
第五十七条(财政金融支持)
四区取得的商务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可以部分用于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可以优先用于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
支持市级新设立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落户商务区。
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可以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融资。商务区应当搭建项目资源对接平台,支持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为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提供专业服务。鼓励各区对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中介费用予以适当补贴。
在商务区内推广应收账款票据化,试行“贴现通”业务。
第五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支持商务区在创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方面先行先试。本市为进口博览会等大型国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全过程服务保障,在区域内探索更加精准、高效、便利的展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处置工作模式。
商务区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区域内企业创新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支持相关社会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为区域内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侵权监测、风险预警、证据收集、评估定价、纠纷调解及维权援助等专业服务。
第五十九条(打造国际人才高地)
本市打造高水平的国际人才高地,建设虹桥国际商务人才港,通过中国上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虹桥园等功能平台,吸引专业性、国际化、创新型人才集聚虹桥。
在商务区加强移民政策实践基地建设,开展国际人才管理创新,相关部门应当为境外高层次人才来华执业及交流合作提供签证、工作、居留、永久居留等便利,为外籍人才提供信息咨询、法律服务、语言文化等各类移民融入服务。
商务区管委会可以推荐在商务区内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申请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同申请。推广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件便利化应用,便于持证人在商务区居留、学习、工作。
第六十条(外籍人才服务)
符合条件的外籍高校毕业生可以凭商务区出具的工作证明,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本市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放开高水平医疗、金融、建筑、规划、设计等领域的外籍人员在商务区的从业限制,并为外籍人员在区域内居留、执业提供便利。
第六十一条(国际教育资源配置)
本市支持商务区引进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以及商务区功能定位的高等国际教育资源,开展机构、培训、师资等方面合作,培养高素质的国际化人才。
商务区建设高质量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提供优质国际教育。鼓励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六十二条(海内外优秀人才引入机制)
本市创造条件,吸引各类符合商务区功能定位的高层次人才。对商务区内用人单位引进的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第八章 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第六十三条(长三角区域协调)
本市在商务区建设服务长三角企业和项目的平台。商务区管委会协调商务区内长三角合作事项,依托贸易展示等功能性平台,推进长三角优质品牌在商务区集聚。
第六十四条(服务共享)
本市依托商务区推动长三角地区公共服务共享,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法律服务、国际商事仲裁等事项领域,为长三角区域的各类市场主体联通国际提供便捷、可靠的服务。
市知识产权部门在商务区设立长三角企业商标受理窗口,向长三角企业提供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转让等服务。
注册在长三角地区并在商务区功能性平台备案的企业,其依法聘请或者雇佣的外籍人员,可以在本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
第六十五条(“一核两带”会商机制)
本市与江苏省、浙江省建立“一核两带”规划编制的会商机制,促进“一核两带”的发展规划协同。规划的编制应当听取苏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十六条(政务服务合作)
本市加强与长三角区域政务服务的合作交流,完善“跨省通办”工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电子证照互认和数据资源共享,打造在商务区的高频优质场景应用。
第六十七条(专项投资基金)
本市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投资基金,主要用于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平台发展、公共服务信息系统集成等投入。
第六十八条(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
本市在商务区建设长三角区域城市展示中心,协调长三角各城市共同打造“虹桥国际会客厅”。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一核两带”的界定)
“一核”为商务区内涉及闵行区、长宁区、青浦区、嘉定区的相关区域,共151.4平方公里。
“两带”是以商务区为起点延伸的北向拓展带和南向拓展带。北向拓展带包括虹桥—长宁—嘉定—昆山—太仓—相城—苏州工业园区;南向拓展带包括虹桥—闵行—松江—金山—平湖—南湖—海盐—海宁。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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