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如何更改公司名称?
步骤 1 – 拟订公司新名称
拟订新的公司名称。关于拟订公司名称须注意的事项,请参阅《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拟用的新公司名称如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不会获准注册。申请人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政府合署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查阅公司名称时,须使用「以全名查册」模式,并输入完整的拟用的公司名称(中文名称必须采用繁体字)。
申请人亦不应采用一个可能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公司名称。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可招致在当地或其他地方受到刑事或民事制裁。因此,申请人亦应查阅知识产权署备存的商标注册纪录册.
步骤 2 – 交付文件
公司须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名称。该特别决议及经修改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如只修改公司名称)无需交付本处,但公司须在特别决议获通过后的15日内,透过本处「注册易」或「CR交表易」流动应用程式以电子形式,或到政府合署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及正确费用。
步骤 3 – 领取证明书
如更改公司名称获准注册,你可下载或领取「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证明书会以电子形式或印本形式发出,视乎交付表格NNC2的形式而定,电子证明书与印本证明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以电子形式交付表格
电子「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一般会于1小时内发出,有关下载证明书的电邮通知会发送到交付表格的注册用户的信息匣和注册电邮地址。
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
「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的印本一般会于4个工作日内发出,当证明书可供领取时,本处会以传真方式通知表格的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证明书时,须出示传真通知书及通知书上所载的身份证明文件。如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领件人必须出示提交人签署的授权书。
请注意
本处须在处理表格后,才能确定拟用的新公司名称可否注册。拟用的新公司名称如有错误或不获准注册,本处可拒绝有关更改公司名称的申请,而已缴交的存放文件费用将不会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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