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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桥商务区区域集中供能项目专项发展资金扶持2020年度申报指南

根据《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沪财预[2019]15号)、《上海虹桥商务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沪虹商管[2019]95号)和《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沪虹商管[2019]101号),结合虹桥商务区实际,制定《虹桥商务区区域集中供能项目专项发展资金扶持申报指南》。

第一条 申请条件

虹桥商务区范围内,符合《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关于推进低碳实践区建设的政策意见》申报主体规定要求的供能单位,符合以下条件时,可按已投入运行的集中供能项目申请虹桥商务区区域集中供能项目专项发展资金:

(一)为虹桥商务区入驻企业提供集中供能服务超过三年;

(二)供能效果良好,具备技术的先进性和应用的示范性;

(三)在虹桥商务区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按照专家评审结果,补贴标准为最高不超过截止至申报时间的累计管理运营成本的2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虹桥商务区区域集中供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见附件1);

2、专项发展资金扶持申请报告(见附件2);

3、管理运行成本专项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专业单位出具)。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须为PDF格式,单个文件不超过5M,可提交多个文件。

2、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不退还)

3、纸质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一式五份,按次序装订成册,将所有纸质材料提交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受理窗口。

第四条 办理流程

(一)网上注册:申报单位需登陆上海虹桥商务区官网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并下载《虹桥商务区区域集中供能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二)初审材料递交:申报单位参照申报指南提供项目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所属区域(闵行、长宁、青浦、嘉定)主管部门初审,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可采用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相关区属主管部门(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电子版上传至上海虹桥商务区官网专项发展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将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并提交至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初审材料递交时间为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以上海虹桥商务区官网通知为准。

第五条 审批程序及项目管理

(一)审批程序:

初审通过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不通过的项目由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函告申报主体;评审通过的项目将在上海虹桥商务区官网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结束并无异议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分别会同闵行区政府、长宁区政府、青浦区政府、嘉定区政府下达项目批复意见。

(二)项目管理:

1、项目协议书。按照项目批复和相关政策,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牵头与项目单位签订《上海虹桥商务区低碳实践区功能建设项目(区域集中供能)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进度和扶持资金额度、资金支持方式、资金支持内容、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验收、违约处理等内容。

2、项目调整。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对资金使用主体、项目内容、主要用途有调整需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及时向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管委会,按照原程序重新进行报批。

3、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实施框架协议书》相关工作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相关区属负责部门(单位)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实施框架协议书》相关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出具验收评审意见并向管委会报备。

4、绩效评价。对接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申报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5、审计监督。专项资金接受市审计和监督部门审计检查,申报项目涉及的有关单位以及申报主体涉及的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审计监督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附则

1、本申报指南由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申报指南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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